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要求,我办决定对各学位(含博士、硕士、学士)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内容
1.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按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相关实施细则情况。
2.制度落实。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
3.电子备案。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情况。
4.工作特色。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经验、探索创新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
二、专项检查的要求
1.时间要求。本次专项检查分单位自查和省学位办检查两个阶段进行。11月25日前,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自我检查。11月26日—12月10日,省学位办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情况、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
2.工作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本次专项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3.材料要求。2014年11月25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办法》实施细则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情况统计表》(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自查报告格式为《某某单位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自查报告》。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曾宪文 王夫海
联系电话:0531-81916528 81916536
E-mail:sdsjytwfh@126.com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邮编:2500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